某电影制作公司将《拳皇》游戏中的角色形象用作电影形象拍摄电影,电影中使用了该游戏中的角色名称,该案例中的上述行为主要有以下的风险:1、游戏角色名称或者游戏中的特有名称,通常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构成文字作品的最低要求,不构成作品而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名称的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上述案例中可能足以使公众认为该电影与《拳皇》游戏的开发者有某种联系。
游戏角色翻拍成电影是否算侵权吗?
某电影制作公司将《拳皇》游戏中的角色形象用作电影形象拍摄电影,电影中还使用了该游戏中的角色名称,该案例中的上述行为主要有以下的风险:1、游戏角色名称或者游戏中的特有名称,通常不符合《著作权法》对构成文字作品的最低要求,不构成作品而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名称的使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上述案例中可能足以使公众认为该电影与《拳皇》游戏的开发者有某种联系。
另外,周星施在拍摄《功夫》电影中使用了金庸武侠小说中具有影响力的招式名称,比如“狮吼功”、“如来神掌”等,因此向金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这是体现在这方面。2、可能侵犯形象之改编权、摄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复制和发行权。改编形象用于电影的拍摄可能涉嫌侵犯改编权,将该形象用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在载体上涉嫌侵犯摄制权,通过网络传播电影也就传播该形象,涉嫌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最后如果复制发行电影,可能涉嫌侵犯复制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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