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青少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2,怎样登入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手机版发布了,网页版你会操作吗,流程教给你00:00/08:3470%快捷键说明空格:播放/暂停Esc:退出全屏↑:音量提高1